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过年期间扣薪应遵循以下原则:
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春节法定节假日,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正月初四至初七为调休放假,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放假期间,除非有加班情况,否则劳动者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拖欠。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请根据以上原则核对公司过年期间的工资扣发情况,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请咨询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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